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 170003号
案件名称:台州经济开发区新荣记大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餐饮分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台州经济开发区新荣记大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餐饮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员李达、陈晓亮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11号地下一层的台州经济开发区新荣记大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餐饮分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2年01月16日至2015年01月15日。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工具有:炒锅5个、炒勺5把、刀6把、案板8块、餐盘50个、切配好的蔬菜10筐、切配好的肉3筐,现场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炒锅5个、炒勺5把、刀6把、案板8块、餐盘50个予以扣押,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切配好的蔬菜10筐、切配好的肉3筐直接先行处理(销毁)。2015年2月9日,经与被委托人茅洁调查核实,台州经济开发区新荣记大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餐饮分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超过有效期仍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情况属实。依据茅洁提供的证明,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1月26日非法营业期间有7631元营业性收入,直接先行处理(销毁)的蔬菜10筐价格是370元,肉3筐价格是515元;共8516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