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160023号
案件名称:王海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海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 22 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7号京川婆婆店检查,并2014年12月23日对当事人王海林调查证实:当事人王海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2 月1日开始从事经营京川婆婆店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原料及工具:麻酱1桶(5kg/桶)进货价格为60元、餐盘20个、勺子1个。现场发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60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5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