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50022号
案件名称:周家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周家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25日10时10分至10时3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0号院南30米北起第四间的牌匾名为“淮南牛肉汤”的餐馆进行了现场检查,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大碗5个、小碗4个、盘子3个、盆1个、筷子10双,未发现有用于制售肉饼、牛肉汤等中餐的食品原料及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你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25日在营业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未缴税,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自己到市场买的,也没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约为9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900元,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在调查过程中,经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26日对上述地址进行复查,发现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