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50023号
案件名称:栾敏达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栾敏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栾敏达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20日9时0分至9时3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锅炉厂附属设施楼商户6栾敏达经营的的牌匾名为“没名儿生煎”的小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笼屉5个、案板1个、刀2把、小餐碟20个、筷子50双,未发现有用于制售面条、盖饭、炒菜等中餐的食品原料及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供述在营业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未缴税,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自己到市场买的,也没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为30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000元,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在调查过程中,经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28日对上述地址复查,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