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230065号
案件名称:王芳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芳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前街8号西贝大理过桥米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王芳萍经营的西贝大理过桥米线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10月15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色拉油1公斤,折合45元。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10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王芳萍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王芳萍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