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当罚[2015]160004号
案件名称:邓新春(北京邓新春小吃店)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邓新春(北京邓新春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邓新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15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崇国庄村后街99号北京邓新春小吃店进行投诉举报核实时发现:经营者邓新春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