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当罚【2015】520832号
案件名称:何勇华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何勇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何勇华
主要违法事实: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