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73号
案件名称:高峰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高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高峰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丽水嘉园9号楼207号内一学生托管兴趣班,现场检查未发现餐饮服务许可证,负责人未能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班内学生12人,年龄3岁至小学二年级。收费每人每月1460元,包含一天两餐(中餐晚餐),饭费不单收钱。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