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00015号
案件名称:赵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锐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北京房山区窦店镇镇政府南侧的何国福麻辣烫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饭馆正在加工制作麻辣烫,在该店后厨检查发现用于加工制作食品的原材料菠菜3斤、油菜3斤,加工工具菜刀1把、案板1个、焯菜漏网1个,经负责人确认,上述工具及原料货值金额63元;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工具及原料予以查封扣押。经调查,该饭馆实际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镇政府南侧,负责人赵锐确认自2015年5月5日开业至今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核实,该店负责人确认自2015年5月5日开业至今,由于来就餐人数特别少,经营状况特别不好,截止到今天大流水总数共200元。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