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230068号
案件名称:吴思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思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食药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批的案卷号为201402021486的举报,并于2014年10月22日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后街143号的乐清小吃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你经营的乐清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你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大米1公斤,大豆油1公斤,折合55元。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30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你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你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4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