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44
案件名称:武继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武继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董婷(证件号:57040161)、杨国才(证件号:57040160)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甲4号院16号楼底商的“多伦骨韵”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15年6月9日调查核实,武继旺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1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菜刀一把,未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原料、已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未缴税,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