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餐行罚(2014)第S02-2号
案件名称:刘力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力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北京全城香快餐店自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4月3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500元。 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食品原料有:案板1个、菜刀2把、塑料碗20个、大米3公斤。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