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70438
案件名称:李小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李小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村一区23-5李小华经营的阳光锋墨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堂(托幼机构)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于2015年5月6日经批准正式立案,由范永海、王春承办此案,2015年6月16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523.6元,无制作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经营期间由于学费里面包含了饭费无单独记账,因此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故认定货值金额为523.6元,不足一万元。当事人经营时间不长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知道违法经营后已主动停止违法经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 (四)项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根据上述情况,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喜珠大豆油1桶、深井碘盐8袋、太太乐味精1袋、龙门米醋1桶、北京酱油1桶、五得利富强粉1袋、五常贡大米一袋、猪肉10斤、圆白菜10斤、西红柿15斤、菜花10斤、黄瓜15斤;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案板1个、菜刀1把、勺80把、不锈钢碗80个、不锈钢盆5个、炒锅1个。(见《没收物品清单》);3、罚款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