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80024号
案件名称:李小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小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2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现场发现违法经营的食品脉动饮料(600mL/瓶)1箱15瓶,进价3元/瓶,售价3.5元/瓶;乐事薯片(75g/袋)5袋,进价6.5元/袋,售价7.5元/袋;并当场进行了查封扣押。你单位都是推销员送货没留进货票据,经营期间共收入3000元,成本为2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货值金额共计3090元,未纳税。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