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61087
案件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中心小学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中心小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俊
主要违法事实:1、经查,当事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京食药)餐证字2012110105011632,类别:学校食堂、最大供餐人数500人、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有限期限:2012年09月03日至2015年09月02日)已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当事人于2015年09月02日至2015年09月06日期间学校放假, 2015年09月06日至2015年9月25日期间正常营业,2015年9月25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处在营业状态,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剩余食品原料:古币芝麻香油450ml/瓶×1、李锦记生抽1.75L/瓶×1、九三大豆油5L/桶×0.8、王致和料酒1.75 L /瓶×1、中盐350克/袋×1、龙门米醋5L/瓶×1;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餐具:炒锅1个、铲子2把、漏勺1个、不锈钢盆2个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当事人出具的3张食品原料的进货单据,用于违法经营的剩余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60.2元。2015年09月07日至2015年9月25日期间的营业收入为2700元,故认定违法所得为2700元,现场检查时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故认定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760.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