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第380012号
案件名称:刘致桢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刘致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4日10时1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王剑桥(证件号:57040172)、苑善振(证件号:57040229)出示证件后,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泛英体育运动俱乐部对面的老刘快餐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设备和原料为刀1把、案板1块、古船面粉0.5袋(5kg/袋)。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行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无违法所得,0.5袋古船面粉价值10元,货值金额合计为1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