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159号
案件名称:吴小杰涉嫌未取得许可从事面馆经营
当事人名称:吴小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吴小杰自2014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22日期间,未取得许可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蒋辛庄村16号从事面馆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共计2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