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90365号
案件名称:北京福建大厦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福建大厦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118846-1
法定代表人:孔繁圣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11号地下二层的北京福建大厦有限公司职工食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货架上10干黄酱的生产日期均为2014年03月17日,保质期一年,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查,当事人食品库房货架上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0袋干黄酱(350g/袋)用于加工制作职工餐的炒菜,并无使用登记,涉案食品原料价值36元,货值金额为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