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230072号
案件名称:王耀荣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耀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9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并于2014年09月22日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北里赵公口酒楼东侧20米中国兰州牛肉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王耀荣经营的中国兰州牛肉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08月15日至2014年09月22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1把,面粉2公斤,色拉油1公斤,折合65元。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50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你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你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