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餐行罚(2014)第S02-3号
案件名称:薛剑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薛剑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绿邦9号百姓餐厅自2014年5月10日至6月16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7327元。 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有:切菜切墩2个、菜刀4把、水池2组共6个、砂锅4个、炒勺2个、碗20个、菜盘10个。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食材。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