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2014)第140666号
案件名称:余其芬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余其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顶路1号院南侧平房成都美食内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6月18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现金的消费方式,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计取得总营业性收入50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及原料:刀2把、勺1个、面粉2公斤。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共计5000元,没有交过税,因此没有其他扣除,故违法所得为50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