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 116号
案件名称:赵闯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389号院6号楼一层西侧经营的柴火铁锅炖鱼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4年5月8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至被查获时止,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捌百元整(800.00),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捌百零贰元整(802.00)。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