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当罚【2015】170018
案件名称:北京媛京餐饮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北京媛京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6739562
法定代表人:龚德芬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从业人员4名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6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