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522号
案件名称:北京隆顺轩餐饮有限公司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隆顺轩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331578-3
法定代表人:韩芃松
主要违法事实:该餐馆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环境卫生不整洁,无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没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无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