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80号
案件名称:于永顺(北京荣顺海冉餐厅)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于永顺(北京荣顺海冉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8日10时10分至10时40分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于家园村杨家园208号于永顺(北京荣顺海冉餐厅)餐饮服务场所内检查时发现:在操作间操作台上摆放无标签的香油2瓶。于永顺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无任何疑义,并当场在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签字认可。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现场检查发现的2瓶无标签的香油依法予以扣押,并制发了(京怀)食药监餐查扣[2014]09-4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京怀)食药监餐查扣[2014]09-1号(扣押)物品清单,于永顺对上述扣押的违法经营的食品表示认可并签收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执法人员将扣押的香油异地封存。经调查核实,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