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第(2014)第25-06号
案件名称:北京玉兰香直隶会馆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兽药残留物质超标食品、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玉兰香直隶会馆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0114930
法定代表人:梁连起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5月21日10时0分至12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27号一至五层的北京玉兰香直隶会馆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中关村北大街店进行食品抽检,并送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2014年6月18日接到我局下达的督办件通知书及检测报告,显示送检样品牛仔骨中的莱克多巴胺、“老范”香油中的亚麻酸参数不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于2014年6月19日送达到北京玉兰香直隶会馆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中关村北大街店,当事人无异议。同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未发现牛仔骨及同批次的老范牌香油。2014年7月3日15时10分至16时30分,对该单位受委托人霍睿调查证实,该单位生产经营的牛仔骨和香油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限量标准。北京玉兰香直隶会馆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中关村北大街店是北京玉兰香直隶会馆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经济核算能力,所有法律责任均由北京玉兰香直隶会馆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受委托人霍睿提供的收据和入库单证明,不符合标准的牛仔骨总共进了50公斤,共计人民币3900元,“老范”香油总共进了20斤,单价21元,共计人民币420元,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320元。由于上述2种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用量少,随意性大,菜品无法计算,所以无法提供相应的销售记录。香油是从保定市满城县郭村范水利处购进的,牛仔骨是从西南郊冻货市场临时摊位购进的,采购时检查了供货商的资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第11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