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103号
案件名称:周文启(北京市怀柔县吉好饸子屋)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周文启(北京市怀柔县吉好饸子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启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4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滨湖南街10号周文启(北京市怀柔县吉好饸子屋)餐饮服务场所内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冷荤间内操作台下的储存柜内存放旗牌古典黄芥末调味酱3瓶,净含量170g,生产日期:2013年6月5日,保质期至2014年6月5日,经销商:深圳市龙驰实业有限公司。保质期:十二个月。周文启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无任何疑义,并当场在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签字认可。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现场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旗牌古典黄芥末调味酱3瓶依法予以扣押,并制发了(京怀)食药监餐查扣[2014]09-5查封(扣押)决定书和(京怀)食药监餐查扣[2014]09-2号(扣押)物品清单,周文启对上述扣押的违法使用的食品表示认可并签收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执法人员将扣押的旗牌古典黄芥末调味酱异地封存。经调查核实,无违法所得,违法使用的食品货值金额8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