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第9号
案件名称:姜海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姜海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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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姜海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3年12月15日至2014年2月14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马坊村主街东口擅自经营大理寺云南过桥米线店。自2013年12月15日至2014年2月1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5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