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4〕160004号
案件名称:于文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于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
主要违法事实: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12331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处理单,举报北京市东城区帽儿胡同3号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前去检查,发现当事人于文(身份证号:110101196901253035)在此地点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和食品:海天黄豆酱 2kg1,绿色低钠碘盐 400g1,番茄火锅底料 200g2,调味糖浆 2.5kg1,面包糠 1kg2,不锈钢双耳锅2(旧),并发现酒水单(共5张)、进货票据1张和菜单。经调查核实, 于文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8日期间,其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234元,涉及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407元。当事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发现该店的违法行为之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立即改正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