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130号
案件名称:北京北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北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天福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北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 2014 年 06 月 13 日查明你(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材料:鲁花牌花生油(5L/桶)1桶,龙门米醋(2.1L/瓶)1瓶,食盐(200g/袋)5袋,金狮牌酱油(1L/瓶)1瓶,大米(25kg/袋)1袋,猪肉3斤,乳鸽2只,牛肉2斤,茄子1斤,芹菜2斤,西兰花1斤,西红柿1斤,黄瓜1.5斤,小葱1斤,鸡蛋1.5斤,花蛤2斤,蚬蛏0.5斤,皮皮虾2斤;2没收用于生产经营的工用具有:炒锅3个,勺子3个,铲子3个,不锈钢盆10个,菜墩2个,菜刀3把,碗100个,盘子100个;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8元;4、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