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处字[2014]第170号
案件名称:北京紫禁红樽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紫禁红樽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13828398
法定代表人:米学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6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58号楼B1、一层、二层的北京紫禁红樽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有效期限:2011年01月06日至2014年01月05日)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承认该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继续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事实,于2014年06月01日至2014年06月19日营业期间收入总计1350元。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1350元,无食品原料、食品半成品、食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人民币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