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4 〕111005号
案件名称:闫君海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备注项目案
当事人名称:闫君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其自制的葱香豆腐2盒、京味泡菜3盒等凉菜。经查证: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0月28日销售凉菜的营业收入共186元,现场查获凉菜成品货值25元,用于制作凉菜的菜刀1把。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211元,违法所得18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处罚依据: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4-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