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724号
案件名称:北京阿亮蟹宴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阿亮蟹宴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0587066
法定代表人:张梅宛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6日,两名执法人员对北京阿亮蟹宴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冷荤间待使用的1瓶“雅滋滋”牌彩色朱古力针(制造商:广东省东莞市虎门荣园食品厂,净含量:700克/瓶,生产日期:2012年2月8日,保质期:12个月,QS441913010760)超过保质期限。经对该单位经理于楠询问调查:无违法所得,无违法经营的食品半成品、成品,无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人民币32元整,不足一万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