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2014】122号
案件名称:刘志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刘志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刘志强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半壁店永辉超市底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其经营的“老家肉饼”正处于营业状态,室内有餐桌6张、16把椅子。违法所得贰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