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09号
案件名称:王燕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王燕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5日10时00分至10时2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唐晓慧(证件号:57040097)、杨荣光(证件号:57040165)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韩家川村王燕经营的重庆美食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并经2015年2月10日14时50分至15时30分调查核实,王燕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有:电饭锅1个;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材料。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