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47号
案件名称:刘利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利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利平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自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6月8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你用于违法食品经营的工具和原料:炒勺1把、大米2斤(散装),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大米2斤(散装)5元/斤,2斤共计10元,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材料,你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配合并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