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16号
案件名称: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728336-8
法定代表人:谢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日10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云溪花园项目工地开设的工地食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食堂内摆放有待加工的芹菜1公斤、西红柿1公斤、馒头0.5公斤,现场发现两名操作人员正在为工人制作职工餐,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现场经理霍喜刚一直在场,霍喜刚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该项目工地施工单位“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不能出示位于该地址工地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当事人涉嫌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其涉嫌违法经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馒头0.5公斤、芹菜1公斤、西红柿1公斤采取了强制扣押措施。2015年4月13日10时15分,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密云县新北路11号105室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谢勇的授权委托人霍喜刚进行了询问调查,霍喜刚承认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其表示该项目工地食堂于2015年3月27日开始截止2015年4月10日现场制作并向工人免费提供给职工餐,有40名工人在该食堂用餐,其不能出示相关进货票据,并核算该食堂经营期间货值金额合计为45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