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59号
案件名称:北京中企联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中企联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1871860-1
法定代表人:吴忠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操作间冰箱内发现3袋未开封使用的兰州百合牌菁叶鲜百合,生产商为兰州菁叶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为兰州西固鸭儿洼1号,电话/传真:0931-7515933,保质期:0-4°C保质期2个月。以上食品外包装未见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标签。经调查核实,以上食品是当事人从北京锦绣绿芊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的,当事人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票据。兰州百合牌菁叶鲜百合当事人共进购5袋,每袋15元。经当事人供述,现场检查发现的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百合是食堂制作小炒使用的,截至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已使用了2袋。当事人食堂属于内部食堂,不向就餐人员收取费用,也不对外开放经营,故无违法所得。现场检查未发现成品、半成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5元。当事人无违法生产经营的专用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第1款第(1)、(2)、(5)、(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