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106号
案件名称:陈当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陈当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8月28日,陈当德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临河里13号楼商9经营的“沙县小吃”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