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4〕16-2 号
案件名称:马震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震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6日15时05分交道口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被举报地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马震(身份证号:110102197607241931)在北京市东城区帽儿胡同26号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和食品:霸王森林香五常香米10kg1袋,金龙鱼食用调和油1.8升1瓶,深井碘盐400克2袋,牛栏山二锅头白酒500mL3瓶,李锦记蒸鱼豉油410mL1瓶(已拆封使用1/3),美极鲜味汁800mL1瓶,炒菜铁锅2个(旧),碗6个(旧),并发现收款小票(共5张)、进货票据1张和杨哥哥菜谱。 经2014年8月27日9时35分至11时10 分对当事人马震进一步调查核实,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其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其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242元,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及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35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