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处字(2014)第164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阔义达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现场制售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未经许可,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郎家园11号万达广场4幢1单元D26号底商一层,擅自从事现场加工制售“卷饼”的经营活动,销售收入共计1402元,获利517元,未缴纳税金。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