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 〕180014号
案件名称:王福春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王福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 2月10 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福春经营的牛羊肉进行专项抽检。 2015年3月13日接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羊上脑检测报告【编号:N O.GL15021024-04】显示克伦特罗检测结果为10.9μg/kg,标准值应为不得检出;羊里脊检测报告【编号:N O.GL15021024-03】显示克伦特罗检测结果为3.81μg/kg,标准值应为不得检出;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的国家标准,判定该羊上脑、羊里脊为不合格食品。经调查,你2015年2月3日从河北省青县新兴镇代庄子村荣盛肉羊养殖专业合作社采购的羊上脑10公斤,羊里脊13公斤,2015年2月10日就已经销售完,包括用于抽检的1公斤羊上脑,1公斤羊里脊,采购价格都是50元/公斤,销售价格都是64元/公斤。未缴税,违法所得共计322元,货值金额共计147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