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70208
案件名称:刘丽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刘丽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井文化园路8号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区二期C16号停车楼第一层的“小伙伴”餐馆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我局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依法扣押。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2月14日至3月25日期间在上述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300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71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调查笔录、进货票据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并主动配合查处,建议从轻处罚,拟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汇福大豆油0.5桶(20L/桶)、龙门米醋0.5桶(5L/桶)、深井碘盐0.5袋(400g/袋);炒锅1个、案板1个、菜刀1把、碗6个、桌子2张、椅子8把;(见《没收物品凭证》)3.罚款2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