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1068号
案件名称:北京联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联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9906303-7
法定代表人:范元佳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15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在你单位超市过道内发现有764罐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标示生产商: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保健功能:抗疲劳,生产批号:GD14D017 044FD,生产日期:20150510),现场未见该批次产品的销售记录。上述产品经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鉴别,为冒用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6月27日从 “徐超”处购进了768罐上述批次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购进金额3420元。购进后你单位员工饮用了4罐,发现与之前销售的红牛饮料味道不一样,怀疑为假冒产品没有上架销售,剩余764罐我局已扣押,该产品市场价格为5.5元/罐。为进一步核实情况,经向该产品注册批件证书的持有者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上述产品非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系冒用批准文号的假冒保健食品。上述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4224元,扣押物品折合金额4202元,无违法所得。相关证据:《营业执照》、记账本、《鉴定书》、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复函》等。
违反的法律法规: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