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4 〕S02-29号
案件名称:张常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张常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3年12月15日至2014年7月31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庄村西政路B区一号开设山西面食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营业额共计5280元,即货值金额5280 元,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