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140037号
案件名称:徐曙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徐曙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8月04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并于2014年09月12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2014年07月15日至2014年09月12日,徐曙光经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珠江骏景北区23号楼底商东北饺子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1把,面粉2公斤,花生油2公斤。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