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65号
案件名称:曹召瑞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曹召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许可从2015年08月20日至2015年09月07日执法人员检查日止,在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路西1号院1号楼1层,对外字号为“大馒头”的主食厨房从事制售馒头、烧饼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成品、半成品、食品原料及工具实施了查封扣押的措施。因成品、半成品、食品原料容易变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采取了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当事人自行确认违法期间取得违法所得350元,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其确认,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的成品、半成品、食品原料价值20元,检查当日所有的成品销售收入为20元,期间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390元,不足1万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积极办理许可的相关手续,经复查目前已停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