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字[2014]第91号
案件名称:刘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刘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8月13日期间,刘瑶于北京市通州区刘老公庄北京英特机械总厂东侧4幢楼层北8号所经营的“金波麻辣烫”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收人贰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