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2014】165号
案件名称:黄江西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黄江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11日,黄江西于北京市通州区大稿村西口经营的“沙县小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