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40号
案件名称:北京马驹桥青年餐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马驹桥青年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易宏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9月23日,当事人在北京市通州区新海东路2号10号楼销售的立全小馒头,其生产日期20150902、保质期12个月,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检验,上述产品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国家标准,2015年11月17日我局餐饮服务监管科执法人员将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的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北京马驹桥青年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对检测报告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的2015年 9月23日所抽检检的产品进货1箱,每箱40代,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1月17日检查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售完,销售价格为25元,违法所得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2-14